你必须告诉客户他们正在与 AI 对话吗?欧盟《AI 法案》第 50 条与东南亚
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欧盟《AI 法案》第 50 条要求提供者在设计聊天机器人时告知用户其为 AI,除非这一点显而易见。谁需要采取行动?东南亚又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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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概述
根据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的欧盟《AI 法案》第 50(1) 条,提供者必须设计与人对话的 AI 系统,告知用户他们正在与 AI 互动,除非这一点显而易见。该法案可能适用于欧盟以外的企业。罚款上限为 1500 万欧元 或全球营业额的 3%,以较高者为准;中小企业和小型中等市值公司适用较低上限。所审阅的东南亚文件属于指导性文件。
要点
- 第 50(1) 条有关聊天机器人的义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没有宽限期。在该日期前已投放市场的生成式系统提供者须在 2026 年 12 月 2 日前履行第 50(2) 条的标记义务。
- 聊天机器人义务由提供者承担。部署者承担深度伪造和公共利益事项相关 AI 文本的义务。你的角色取决于具体事实。
- 当 AI 输出在欧盟使用时,该法案也可能适用于欧盟以外的企业。罚款最高为 1500 万欧元 或全球营业额的 3%,以较高者为准,但中小企业和小型中等市值公司的每项罚款以上述两者中较低的数额为上限。
- 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所审阅的官方文件属于指导性文件。IMDA 的智能体 AI 框架建议事先声明使用智能体;Digital Mind 是否属于智能体尚无定论。
- Digital Mind 的良好做法:在开始时标明身份,保持标识可见,并说明如何联系真人。
对于属于欧盟《AI 法案》适用范围的系统,提供者通常必须设计聊天机器人,告知用户他们正在与 AI 互动,除非这一点显而易见。第 50(1) 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所审阅的东南亚文件提供指导,其本身并不在所有情况下确立法律义务。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反映了截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查阅的资料。请具备你所在司法管辖区执业资格的律师审查你的具体设置。
《AI 法案》第 50 条有什么要求?
《(欧盟)2024/1689 号条例》第 50 条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1]规定了四项透明度义务。第一项涉及与聊天机器人对话。它规定,旨在直接与人互动的 AI 系统必须经过设计,使人们“获知自己正在与 AI 系统互动,除非这一点显而易见”。是否显而易见,应从一名掌握合理充分信息、善于观察且谨慎的人的角度判断。第 2 款的标记义务也可能涵盖生成式系统产生的文本,这也是下列日期很重要的原因。
欧盟委员会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第 50 条指南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3]指出,应从严解释这一例外。指南将服务台使用的 AI 聊天机器人列为不适用该例外的例子,因为用户可能以为回复来自真人。指南称其本身不具约束力;只有欧洲联盟法院才能作出权威解释。
| 条款 | 谁必须采取行动 | 要求 |
|---|---|---|
| 50(1) | 提供者 | 设计直接与人互动的 AI 系统,使用户获知他们正在与 AI 互动,除非这一点显而易见 |
| 50(2) | 提供者 | 以机器可读格式标记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输出,使其可被识别为 AI 生成 |
| 50(3) | 部署者 | 告知接触情绪识别或生物特征分类系统的人 |
| 50(4) | 部署者 | 披露深度伪造内容,以及为告知公众公共利益事项而发布的 AI 生成文本 |
第 5 款规定了时间要求。信息必须“最迟在首次互动或接触时以清晰、可区分的方式”提供,并符合适用的无障碍要求。指南补充说,仅在条款和条件中披露本身并不足够:它可以补充具体场景中的提示,但不能替代提示。指南认为一条醒目的提示“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足够”,而在金融、保险、法律和健康建议等风险较高的场景中,可能需要定期提醒。
你是提供者还是部署者?
根据第 3(3) 条,提供者开发 AI 系统或委托开发系统,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根据第 3(4) 条,部署者在自身权限下使用 AI 系统,个人非职业活动除外。
指南给出了例子。一家公司在内部构建聊天机器人,并以自己的名称在欧盟投入使用,就是提供者。一个组织可以同时承担两种角色。一家公司修改现有系统,例如加入新的训练数据,并以自己的名称将成果投入使用,就成为新系统的提供者。
在他人平台上配置聊天机器人的企业介于这些情况之间,答案取决于系统由谁开发、使用谁的名称等事实。谁属于提供者或部署者是法律问题,本文不为任何供应商(包括 Plandora)作出判断。请书面向供应商提出两个问题:谁负责首次互动时显示的提示(第 50(1) 条),谁负责对生成的输出进行机器可读标记(第 50(2) 条)。
聊天之外的 AI 生成内容需要标识吗?
第 4 款适用于部署者,也就是发布内容的企业。它涵盖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第 3(60) 条所指的深度伪造:由 AI 生成或操纵的图像、音频或视频,看起来或听起来像真实的人、物体、地点、实体或事件,并会使人误认为其真实或可信。指南举例包括模仿播客常驻主持人声音的 AI 生成录音,以及逼真的公司 CEO 合成化身。指南将“人”解释为包括真人的形象和声音,并根据整体语境判断内容是否给人以真实的错误印象。因此,使用专家本人声音训练的声音副本可能属于适用范围,具体取决于它如何呈现给访客。
第二种是为告知公众公共利益事项而发布的 AI 生成文本,例如生活方式网站上关于饮食的文章。如果文本“经过人工审查或编辑控制流程”,且有人承担编辑责任,则可获得豁免。指南指出,只有特定个人才能访问的文本不属于发布,并举出以职业目的进行的私人、人际通信,以及只有提出请求的用户才能看到的聊天机器人新闻摘要。这表明私人一对一聊天回复涉及的是第 50(1) 条问题,而非第 50(4) 条问题。
何时适用?Digital Omnibus 改变了什么?
法案第 113 条规定其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欧盟)2026/1744 号条例》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2],即 AI Digital Omnibus,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8 日,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它在发布后第三天生效,即 2026 年 7 月 27 日。它在第 111 条中增加了第 4 款: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在市场上的生成式系统提供者“应采取必要措施,在 2026 年 12 月 2 日前遵守第 50(2) 条”。
| 日期 | 适用内容 |
|---|---|
| 2026 年 8 月 2 日 | 第 50 条适用,包括第 50(1) 条的聊天机器人义务 |
| 2026 年 12 月 2 日 | 2026 年 8 月 2 日前投放市场的生成式系统提供者履行第 50(2) 条标记义务的截止日期 |
|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提供的内容 | 欧盟委员会的签署常见问题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7](最后更新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称,“在 2026 年 8 月 2 日前生成并已提供”的输出和深度伪造内容无需追溯标记或标识。鼓励为现有深度伪造内容添加标识 |
| 2026 年 8 月 2 日或之后首次提供的内容 | 不属于上述措辞的范围。指南指出,较早生成但在该日期或之后发布的公共利益文本需要标识,除非适用人工审查豁免 |
延期仅涵盖标记。指南指出,兼具交互和生成功能的系统可以在标记方面使用过渡期,但“必须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确保遵守直接与自然人互动的 AI 系统的披露义务”。
欧盟委员会的网页对延期的措辞不同。第 50 条常见问题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4]在 2026 年 10 月 22 日查阅时仍显示最后更新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称“拟设立”有限的宽限期。最后更新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的速览页面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5]称第 50(2) 条已“由 AI Omnibus 修订”。官方公报的文本确定了这一点:已发布的条例中写明了 2026 年 12 月 2 日这一日期。
欧盟委员会的《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6]涵盖提供者的标记和部署者的标识,网页注明其最终版本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10 日。签署是自愿的,委员会网页指出,无论是否签署,法律义务均适用。
欧盟以外的企业也适用吗?
可能适用。第 2(1)(c) 条涵盖设立在第三国的提供者和部署者,条件是“AI 系统产生的输出在欧盟内使用”。适用范围取决于角色。根据第 2(1)(a) 条,将系统投放欧盟市场或在欧盟投入使用的提供者,无论设立在哪里都受到约束。指南对第三国运营者补充了两项限制。如果部署者预见到输出将在欧盟分发和使用,例如通过指示或授权,则属于适用范围。对于系统未投放欧盟市场的提供者,偶然、不可预见或未经授权的下游使用本身不应触发义务。
指南没有将这一规则应用于聊天,因此下文是解读,而非指南原文。邀请欧盟客户进入聊天的东南亚专家,其情况更接近可预见的使用。网站仅仅可以从欧洲访问的专家,其情况更接近偶然使用。企业属于哪一类取决于其角色和具体事实。
处罚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 99(4)(g) 条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1],违反第 50 条义务可能面临最高 1500 万欧元 的行政罚款;对于企业,罚款也可能最高达到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总额的 3%,以较高者为准。对于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第 99(6) 条规定每项罚款以上述百分比或金额中较低者为上限,Digital Omnibus 将同一规则扩展至小型中等市值公司。这些都是上限。成员国制定处罚规则,欧盟委员会的常见问题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4]指出,合规执法主要由各国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有什么要求?
在所审阅的文件中,没有一份是普遍要求告知用户他们正在与 AI 对话的成文法。消费者保护和虚假陈述规则等其他法律仍可能相关,但不在本次审阅范围内。
| 国家 | 文件 | 状态 | 对告知用户的规定 |
|---|---|---|---|
| 新加坡 | IMDA 智能体 AI 治理示范框架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8],1.5 版,发布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更新于 2026 年 6 月 5 日) | 框架;措辞为组织“应考虑”的事项 | 在界面中事先声明用户正在与智能体互动,并提供升级问题时联系真人的方式。适用于 AI 智能体,参见下文说明 |
| 新加坡 | IMDA 生成式 AI 聊天机器人透明度指南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9] | 自愿遵循 | 首次使用时显示安全声明,附上聊天机器人信息卡的链接;该信息卡可从聊天机器人内部访问 |
| 新加坡 | PDPC 关于 AI 推荐和决策系统中个人数据的咨询指南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10],2024 年 3 月 1 日 | 咨询性质;解释具有约束力的 PDPA | 告知人们其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 |
| 马来西亚 | 国家 AI 治理与伦理指南(MOSTI)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11] | 自愿遵循 | 透明度原则;附录中有伦理守则示例 |
| 印度尼西亚 | 2023 年第 9 号 AI 伦理部长通函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12],2023 年 12 月 19 日 | 面向企业和电子系统运营者的伦理指导;文本中没有处罚规定 | 透明度价值涉及 AI 开发中使用的数据 |
IMDA 的“事先声明”措辞出现在其智能体 AI 框架中,因此第一个问题是 Digital Mind 是否属于智能体。该框架称“对于 AI 智能体的定义尚无共识”,并描述智能体通常具备跨多个步骤进行“一定程度的独立规划、决策和行动”的能力。其用户会与之互动的智能体例子包括客户服务和销售智能体。仅根据已批准的知识回答的 Digital Mind,比配置了多步骤 Flows、专家或 Automations 的 Digital Mind 更不符合这一描述,因此不要假定该措辞与你的配置无关。本文并未确定任何特定 Digital Mind 属于哪一类。
新加坡 PDPC 表示,其指南“具有咨询性质,对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方均无法律约束力”。指南所解释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具有约束力,其通知义务与任何收集姓名、电子邮箱或电话号码的聊天都有关。东南亚 AI 聊天数据保护的相关文章介绍了这方面的内容。
马来西亚指南将“充分披露 AI 系统正用于决策的事实”列为五项透明度要素中的第一项,并指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 AI 参与决策流程的情况。作为伦理守则示例的附录 8 指出:“透明度还应意味着向用户披露他们正在与 AI 互动。”这是一份自称自愿遵循的文件中供组织采纳的示例措辞。
印度尼西亚的通函定位为伦理指导(pedoman etika),其文本没有规定必须告知用户他们正在与 AI 对话。通函是否对任何人具有约束力,应由印度尼西亚律师判断。Komdigi 自己的2026 年 2 月 12 日网页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13]将国家 AI 路线图和 AI 伦理的总统条例描述为草案,且无法从官方来源确认此后任何一项是否已签署。也未发现已生效的马来西亚 AI 成文法。
Digital Mind 聊天中良好的披露是什么样的?
以下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和 IMDA 文件整理的良好做法,并非合规建议。Digital Mind 不是人类专家,也不应被呈现为真人,因此清楚标明身份是合适的。
- 在访客输入前说明。 开场用一句简单的话说明这是你企业的 AI 助手。欧盟委员会的指南指出,“不清楚或含糊的信号(例如笼统提及‘助手’)”本身并不足够。
- 保持可见。 同一指南建议将首次对话问候与“持续显示的徽章或标签”结合使用,IMDA 的聊天机器人指南建议通过信息图标等持续显示的入口访问信息卡。Plandora 的文档没有描述徽章或图标的设置,因此请检查访客在聊天位置实际看到的内容,不要假定那里有标识。文档中你可以控制的设置包括 Mind › Profile 下的 Short bio,以及规定 Mind 如何回复的行动手册指令。使用两者说明这是一个 AI 助手。
- 说明如何联系真人。 在 Plandora 中,行动手册 Boundaries 可以设置问题何时需要真人处理,Flow 步骤可以标记处理转接的人员或团队,收件箱则让他们接手对话,并在之后将对话交还给 Mind。真人接手时,告诉访客,让他们知道是谁在回复。人工转接介绍了触发条件。
- 标明训练过的声音。 Plandora 的 Voice 让所有者训练自己的声音,以便访客听到朗读的回复。根据文档,访客通过选择文本回复上的“Hear me speak”开始播放,因此音频跟在回复之后,而不是以语音问候开场。欧盟委员会的语音开场示例“这是一个 AI 驱动的助手”针对语音和电话场景,而 Voice 文档没有描述这些场景。如果你使用 Voice,请在 Short bio 和 Mind 的第一条回复中说明,该声音是基于你的声音训练的 AI 声音。
- 在风险较高时重复提醒。 对于健康、金钱或法律问题,指南称可能需要定期提醒,而 Plandora 自身的建议是让真人参与重大决策。AI 回复为何出错解释了错误的来源。
- 测试陌生人看到的内容。 每次编辑行动手册后,等待行动手册显示 Live,因为被阻止的更改会保留为草稿。然后在无痕窗口中直接打开聊天链接,例如 Quick Chat 链接,不要先访问个人主页,并检查 AI 提示是否出现在预期位置。分别测试语音播放和收件箱中的人工接手。针对你使用的每个渠道,记录访客实际看到的提示。
本文内容均不构成法律意见。上线前,请具备你所在司法管辖区执业资格的律师审查你的设置。
常见问题
对于法案适用范围内的系统,通常需要。第 50(1) 条要求旨在直接与人互动的 AI 系统经过设计,使用户获知他们正在与 AI 互动,除非这一点对于一名掌握合理充分信息、善于观察且谨慎的人显而易见。欧盟委员会对该例外采取从严解释。这项义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约束系统提供者。
可能适用。第 2(1)(c) 条涵盖设立在第三国、其 AI 系统输出在欧盟内使用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将系统投放欧盟市场的提供者无论设立在哪里都受到约束。欧盟委员会指南指出,偶然、不可预见的使用本身不应触发其他提供者的义务;如果部署者预见到欧盟内的使用,则属于适用范围。指南没有将这一规则应用于聊天,因此答案取决于你的角色和具体事实。
没有。第 50 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欧盟)2026/1744 号条例》增加的唯一过渡期允许该日期前已在市场上的生成式 AI 系统提供者在 2026 年 12 月 2 日前履行第 50(2) 条的机器可读标记义务。欧盟委员会指南指出,聊天机器人披露义务必须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履行。
《AI 法案》第 99(4)(g) 条允许处以最高 1500 万欧元 的行政罚款;对于企业,也可处以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总额最高 3% 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对于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和小型中等市值公司,每项罚款以上述百分比或金额中较低者为上限。欧盟委员会表示,执法主要由各国主管机构负责。
在 2026 年 10 月 22 日审阅的官方文件中,这属于指导内容。新加坡 IMDA 的智能体 AI 框架称,组织应考虑事先声明用户正在与智能体互动,而 Digital Mind 是否属于智能体尚无定论。IMDA 将其聊天机器人透明度指南称为自愿遵循,马来西亚国家 AI 指南也是如此。印度尼西亚 2023 年部长通函规定了伦理指导,没有列明处罚。其他法律和行业规则可能适用,因此请咨询当地专业人士。
很可能不属于。第 50(4) 条涉及为告知公众公共利益事项而发布的文本。欧盟委员会指南指出,只有特定个人才能访问的文本不属于发布,并以只有提出请求的用户才能看到的聊天机器人摘要为例。私人回复涉及的是第 50(1) 条问题。如果同一文本也公开发布,第 50(4) 条可能适用于公开的版本。
来源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rticles 2, 3, 50, 99 and 113EUR-Lex,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 of 8 July 2026EUR-Lex,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Guidelin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for certain AI systems under Article 50 of the AI Act, C(2026) 5054European Commission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50 of the AI Act (FAQ)European Commission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Quick Facts: Transparency rules for AI systemsEuropean Commission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European Commission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Signing the 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 (FAQ)European Commission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Agentic AI, version 1.5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Singapore)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Transparency Guidelines for Generative AI Chatbots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Singapore)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Advisory Guidelines on Use of Personal Data in AI Recommendation and Decision Systems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Singapore)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The National Guidelines on AI Governance & EthicsMinistry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Malaysia)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Surat Edaran Menteri Komunikasi dan Informatika Nomor 9 Tahun 2023 tentang Etika Kecerdasan Artifisial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cs (Indonesia), JDIH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 Pemerintah Bahas Peta Jalan Kecerdasan Artifisial Indonesia 2026–2029 dalam Rapat Lintas Kementerian (JDIH news, 12 February 2026)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 and Digital Affairs (Indonesia), JDIH · 访问于 (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